李旭利涉嫌“老鼠仓”一案昨日开庭审理,针对老鼠仓、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现象,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证券律师建议,要完善针对老鼠仓的民事赔偿制度,同时在法律条文的细化、认定和侦查等方面加强改进。
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认为,从法律上判断老鼠仓,只要嫌疑人利用了基金公司的不公开信息,不管何时卖出股票,都是不合规的。而且,基金公司的投资意见就是由基金经理等人员提供,单个投研人员独立分析的说法不成立。但相关嫌疑人非法所得以该人士离职日的股票收盘价作为计算依据,是有道理的,因为其离职后,就不能获得非公开信息,这时的收益应是其独立判断,以后的收益不应算作非法收入,在量刑上应当采纳。
郑名伟表示,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,基金持有人该如何向相关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进行追责和索赔,法律上现在尚无具体规定。“基金公司该不该负有管理责任?要不要赔偿持有人?基金经理的责任又该如何界定?这些在法律上都应该补充和完善,民事赔偿制度必须尽快跟上。”郑名伟还认为,老鼠仓的证据比较难找,在认定和侦查上面有一定难度。此外,对于举报老鼠仓的行为,如何保护好举报人?如何奖励举报人?也需要法律在老鼠仓的举报上面明确相关细则。
北京市凯文(深圳)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洪蛟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,为了更好地防止内幕交易、打击利益输送、老鼠仓等行为,在法律上需要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进一步界定和细化,以加强可操作性。此外,公募基金界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共同基金的制度,允许从业人员进行股票投资,但必须在申报制度上加以完善,防止各种可能的老鼠仓、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。